前两期,我们聊了再审事由的精准定位和证据的组织与运用。有了正确的事由和扎实的证据,还需要一份高质量的再审申请书将它们有效传递给法官。本期聚焦第三个实操要点:再审申请书的撰写。
很多当事人觉得再审申请书就是“把冤情说清楚”,写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就提交了。这恰恰是对再审申请书功能的误解。
再审审查范围与材料要求
再审审查阶段人民法院原则上以再审申请书载明的再审事由为审查范围,再审申请书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能否进入审查视野、能否被裁定再审。一份合格的再审申请书,需要完成三个关键任务。
动笔之前,建议原审裁判至少要研读三轮:通读时重点梳理原审各方的诉辩主张及裁判主文核心内容,掌握案情全貌;精读时逐一核对原审查明的每一项事实对应的证据、适用法律与认定事实的匹配性,锁定原审查明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研读时拆解原审裁判“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论”的完整逻辑链条,定位逻辑断裂或矛盾的节点,归纳原审裁判的论证逻辑。只有把“错在哪”诊断清楚,再审申请书才能有的放矢。
再审申请书中的“事实和理由”部分,核心是论证“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哪一项具体再审事由”,而非重复原审的诉讼逻辑,一般不建议照搬原审中已被裁判否定的主张及论证路径。
事由要具体、可验证。主张“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需明确指出原判决认定的哪一项事实缺少哪一类关键证据。例如,“被告未提供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有效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被告已支付货款缺乏证据证明”。结构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条文序号逐项陈述;同一事实涉及多项再审事由的,按照再审事由的重要程度、对裁判结果的影响程度从高到低排列,便于法官快速定位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
再审申请书中的事实陈述均需落脚于证据,证据可简要呈现于再审申请书之中,并在证据目录中详细展开。在某申请监督案件中,我们也采用过在事实陈述后索引至证据目录某证据编号的方式便于检察官审阅,效果也很好。如果证据属于新的证据,建议写明。
留意细节
再审请求原则上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围,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可另行起诉;但若原审判决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对超出请求范围的事项一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