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诉讼中,当事人常常遇到一个令人困惑的现象:手里拿着有发包人工作人员签字的签证单,法院却不认;对方拿出的签证连签字都没有,法院反倒采信了。签字到底在工程结算中意味着什么?本文结合司法实践,梳理几个核心规则。
工程签证单上可能有发包人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等多人签字,也可能只有其中一两人,甚至只有盖章。签字的效力,首先取决于签字人的身份和权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具体到建设工程领域:
发包人法定代表人、获得明确授权的驻工地代表在签证单上签字,对发包人有约束力。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的签字,属于职务行为,同样有效。
监理工程师的签字则相对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判中明确:原则上没有明确授权时,监理单方签字不能代表建设单位对签证的意见。但有两个例外:一是施工合同或授权文件中明确约定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建设单位签证的;二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了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建设单位签证的结算习惯。在(2021)最高法民申5357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即认为,虽案涉经济签证未有发包人盖章,但已经监理公司确认及监理工程师签字,且部分签证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材料佐证,故签证形成过程符合合同约定与双方结算习惯,应作为结算依据。
仅有发包人个别工作人员签字但未加盖公章的说明或费用清单,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该文件内容不予认可,该文件不足以作为认定对方承担相应付款责任的有效证据。
签字主体的权限,是法院审查签名字据效力的第一道门槛。
合同对签证程序有特别约定,未满足程序要求的签字可能无效
发承包双方往往对签证程序有明确约定——例如约定签证需经项目经理签字、负责人批准、最后加盖公章方可生效。此时,如果仅有部分人员签字而未履行全部程序,签证的效力就可能受到挑战。
但需注意,程序瑕疵未必导致签证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明确:发包人在签证单上加盖公章的行为,系对签证单形式、程序以及所载内容的认可,公章可以弥补程序瑕疵。反之,如果合同约定签证必须经发包人加盖印章方可生效,而承包人未取得发包人盖章,仅有个别人员签字,则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签证的效力存在较大风险。
签名真实性是证据效力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当对方当事人对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时,主张方应承担举证责任,需申请鉴定并预交鉴定费用。
即便签字真实,如果签字人无权代表或代理发包人,或者签证内容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法院仍可能不予采信。签字只是证据审查的起点,而非终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该条明确:签证文件是工程量确认的优先依据;若签证形式存在瑕疵,承包人可通过其他证据佐证实际施工事实。
签章不全但经监理及发包人工作人员确认的,可计入造价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明确:对于签章不全但经监理及发包人工作人员确认的签证单,应认定为有效工程量确认,计入工程造价。法院应综合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情况及证据完整性进行认定,不应仅因形式瑕疵否定其实质内容。
在一起典型案件中,发包人主张签证单上的人员签字应当齐全,才符合其内部流程。但法院认为,公司内部流程不能直接约束其他主体,不能仅因流程未走完就不认可已经有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内容,尤其是在独立的第三方专业监理工程师已经签字确认的情况下。
在(2017)最高法民申1548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99份工程签证单未得到发包人签字确认,但在双方的工作联系函和工程通知单中均提及前述工程内容,说明承包人确实对未签字工程签证单所涉内容进行了施工。法院从公平角度出发,酌定按照未签字工程签证单的50%计入工程量。
综合以上分析,法院在处理建设工程签证签字问题上的基本逻辑是:
第一,签字主体的权限是首要考量。 不是任何人的签字都有效。法院会结合签字人员的职责、权限以及签字确认的具体内容、缺失盖章的原因等因素,综合考虑签字的效力。
第二,签字是形式真实的重要标志,但不是唯一标志。 有签字的证据享有“推定真实”的程序优势,但这种推定可以被反证推翻。
第三,证据的采信最终取决于实质真实。 无论有无签字,法院最终关注的是证据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是否符合逻辑和常理。
第四,公平原则和优势证据原则是重要补充。 在证据存在瑕疵但双方均有举证困难的情况下,法院会综合全案证据,按照优势证据原则和公平原则作出认定。
1. 签约阶段明确签证权限。 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哪些人员有权代表发包人、监理人进行签证,签证需要履行哪些程序。权责越清晰,争议越少。
2. 重视签字,但不迷信签字。 签字是重要的证据形式,但签了字的文件如果签字人无权、内容不实或与其他证据矛盾,仍然可能不被采信。确保文件内容真实、完整、逻辑自洽同样重要。
3. 关注签字人的权限,争取有权主体签字。 在重要签证文件上,应争取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有明确授权的驻工地代表或项目经理签字,必要时加盖单位公章。仅有一般工作人员签字的签证,效力存在较大风险。
4. 留存过程性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 即使最终没有拿到完整的签字盖章的签证,过程中的施工日志、监理报告、工作联系函、会议纪要、现场照片、材料采购记录等,都可能成为补强证据。
5. 注意单位证明材料的形式要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不符合形式要求的证明材料可能不被采信。
6. 签名真实性争议中主动承担举证责任。 当对方质疑签名真实性时,主张方应主动申请笔迹鉴定并预交鉴定费用,而非等待对方举证。
“有签字的签证未被采纳,无签字的却被采信”——这一看似矛盾的现象,恰恰体现了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精密与平衡。建设工程领域的签字问题,既要看“谁签的字”,也要看“签了什么”,更要看“有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案例中反复强调:法院应综合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情况及证据完整性进行认定,不应仅因形式瑕疵否定其实质内容。
对企业而言,既要重视签证等证据形式的规范性,也要注重证据体系的完整构建——唯有形式与实质兼备,才能在工程结算纠纷中立于不败之地。
本文仅为建设工程证据管理之通用探讨,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个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