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事件”是电力企业经营过程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该类纠纷因赔偿金额高、责任认定复杂,法律适用争议大,从司法实践来看,电力企业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可能因设施管理疏漏、警示不足或第三方行为牵连而担责,甚至在表面看起来没有过失的情况下依然要作出赔偿。
如何通过合规管理降低风险?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与律师实务建议,系统梳理责任认定规则与防控要点。
一、案例分析
案例1: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参阅案例——电表箱故障引发火灾赔偿案【(2014)盐少民终字第0008号】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3日晚,建湖县某小区1号楼1单元1楼楼梯间发生火灾。徐某、马某在逃生过程中被烧伤,经鉴定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32万余元。调查发现火灾系供电公司管理的电表箱内电器线路故障引发,同时业主朱某在公共楼梯间违规堆放易燃物品加剧火势蔓延。
处理结果
供电公司:未履行定期检修义务导致电表箱故障,系火灾直接原因,承担80%赔偿责任。
业主朱某:公共楼梯间属于业主共有,违规业主朱某占用公共空间堆放易燃物品,违反《物权法》及管理规约,导致火势蔓延、阻碍逃生,是损害发生的次要原因,朱某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受害者徐某、马某:逃生行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指导意义
一般而言,法院在判断各方主体承担责任时的逻辑相对比较简单,首先根据事故发生原因确定涉事各方主体,其次确定各方过错的规则——供电企业适用无过错责任规则,也就是说如果不能证明企业对于安全责任事故没有过错,那么就需要承担责任,这对电力企业内部日常管理和外部安全排查都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法院判决供电公司承担80%责任,不仅因其未履行检修职责导致电表箱故障,更凸显了电力企业对公共安全的高度责任。此外,业主朱某因违规堆放易燃物品承担20%责任,体现了对公共空间管理的严格要求①。
案例2:江苏省经典案例——高压线下钓鱼触电死亡案【(2006)通中民一终字第0952号】
基本案情
2005年8月20日,陈某在洪某承包的鱼塘钓鱼时,鱼竿触碰10kV高压线触电死亡。经测量,线路架设高度符合国家标准(最低处距坡面6.05米),但现场无警示标志(鱼塘主事后补设)。
处理结果

指导意义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对于责任承担问题作出了不同的划分,铁路公司作为线路产权人责任比例从70%降至30%,在确定担责主体的时候,法院突破了“有收益才担责”的传统认知,明确鱼塘主作为实际控制人负有的“场所管理者责任”,即使未收取费用,允许他人进入危险区域即构成过错②。 因此,电力企业在遇到触电安全事故时,应当积极制定应诉策略,明晰各方主体责任。
二、律师建议及分析
1.完善警示系统管理机制
法院在裁判时往往会重点审查供电企业是否设置了足够醒目的警示标志,以及这些标志是否得到有效维护。电力企业可以对警示装置进行智能化升级,建立警示设施的定期检查制度,如建立警示设施电子台账,记录设置时间、维护记录、现场影像,定期巡检,重点排查标志破损、标识褪色等问题,严格存证要求,每次检查维护都拍照存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事故发生后及时响应,做好证据固定
建立“黄金两小时”处置机制,事故发生后,应急小组携带专业取证设备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多维现场记录,必要时可同步公证保全。在证据固定后评估事故责任归属、赔偿范围、调解方案,有效控制事态发展,为后续可能的法律程序争取主动。
关联索引
1.《供电营业规则》
第五十条 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照产权归属确定。
第五十四条 供电设施产权所有者对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承担法律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