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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闻研究|商事主体风险防控——与“意思”相关的证据保留

2021-06-30 184


前言

在诉讼中,证据缺失是委托人权益受损的重要原因。其中,由于各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商事法律关系成立的前提,能够证明各方“意思”的证据就格外重要。

“意思”“意思表示”等概念对法学理论而言极为重要,但本文是在较为通俗和宽泛语境下使用“意思”这一概念,旨在以实务情形为例,从意思到达-意思认可-意思认可的范围三个层次进行论述,介绍与“意思”相关证据保留的重要性,以协助商事主体实现自身风险防控的目标。


一、意思“到达”的证据

在任何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意思,首先需要到达对方当事人,该意思才具备了约束对方当事人的可能性。通俗地说,一方意思需要先“告知”对方。

例1-1

卖方A向买方B发微信称:“实际发货时间较之约定发货时间需延迟一周”,后双方产生纠纷,A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支付货款。

在例1-1中,A关于“发货时间延迟”的意思,需要先“到达”B后,才有可能对B发生A所期望的法律约束力。

后A起诉要求B支付货款,而B声称其没有收到A的微信,不知道发货延迟一事,反而要求A向其承担延迟发货的违约责任,而A因重置、更换、遗失手机导致作为证据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在法庭出示,则A意思将被视为没有到达B,不能对B发生效力,即A延迟发货的行为显然构成违约,应当对B承担违约责任。

假设双方其他证据都较为充足的情况下,此时A能够被法庭支持的货款数额,需要扣除以金钱量化的延迟发货违约责任的数额。

例1-2

卖方A通过微信向买方B发送了《结算单》,《结算单》载明了B应付货款的明细及总额,后双方产生纠纷,A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支付货款。

除了例1-1中以语言形式表达的“意思”之外,实务中广泛地存在着以文件等其他形式表达的“意思”,比如例1-2中的《结算单》,以及相类似的价目表、调价函、支付明细等文件,这些文件形式的“意思”,往往还是由多个应付货款意思的集合体。

后A起诉要求B支付货款,而B声称其没有收到《结算单》,而A因重置、更换、遗失手机导致作为证据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出示,则A意思将被视为没有到达B,不能对B发生效力,此时A需要举证证明《结算单》的计算依据。

真正的困难在于,实务中A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难以证明《结算单》的计算依据,比如制作《结算单》的基础数据因年代久远已经遗失,又或者货物单价、数量仅存在口头约定不存在书面凭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若此时A无法证明计算依据,则诉讼中法院会倾向于作出不利于A的判决,即A能够被法庭支持的货款数额会低于其主张的数额。

风险防控建议:“到达”是意思生效的前提。无论是采用电话、微信、文件、邮寄等任何方式,发出意思的一方都需要保存好证据“已发出”且“已到达”的证据,且证据需要体现意思的内容,比如邮寄的回单上需要写明文件内容。


二、意思“认可”的证据

一方意思到达对方后,并不当然对对方发生效力,除非对方表示“认可”该意思。正因如此,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各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关系成立,该共同意思对各发均发生法律效力。

实务中的常见问题是对方可能会选择“沉默”,包括完全不做任何回复、回复与此无关的其他的内容等等,而沉默并不能当然视为“认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时,“沉默”才能被视为“认可”。一旦双方合作关系破裂,对方很可能主张其沉默并非“认可”。

例2-1

卖方A向买方B发微信称:“实际发货时间较之约定发货时间需延迟一周”,B未予以回复,后双方产生纠纷,A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支付货款。

在例2-1中,“发货时间延迟一周”的意思,是A单方意思表示。当该意思到达后,只有B“认可”该意思时,该意思才能对B发生效力。换言之,没有“到达”就谈不上“认可”,但只有“到达”没有“认可”也不行,“到达”+“认可”必须同时存在。

若A的意思到达后B选择沉默,由于不存在能够证明“沉默即认可”的证据,且A也没有保留其他B明示认可的证据,即使双方在事实上达成了变更发货时间的新约定,B在诉讼中仍然能此时主张A违约,A能够被法庭支持的货款数额,还是需要扣除以金钱量化的延迟发货违约责任的数额。

例2-2

卖方A通过微信向买方B发送了《结算单》,因双方口头约定增加货物数量,《结算单》载明了B应付货款的明细及总额,B未予以回复。后双方产生纠纷,A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支付货款。

例2-2中,由于不存在双方变更原约定的书面证据,则A根据新约定出具的《结算单》,仍然只能认定是A单方增加货物数量的意思,并不当然对B发生效力。

若结算单到达后B未做回复,不存在能够证明“沉默认可”或“明示认可”的证据,则A能够向B主张返还增加的货物,却不能向B主张支付增加货物的价款、运输增加货物的运费。在运费高昂的情况下。A可能因此受有较大损失。

风险防控建议:“认可”是意思生效的关键,因此发出意思的一方需要关注对方是否给予了“认可”的回应,确认并保留对方“认可”的证据。


三、意思“认可”范围的证据

例3-1

卖方A向买方B发微信称:“实际发货时间较之约定发货时间需延迟一周”,B回复:“好的”。后双方产生纠纷,A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支付货款。

如前所述,一方意思到达相对方后,并不当然对相对方发生效力,除非另一方表示“认可”该意思。但认可的范围是很具体甚至是很局限的,对某一意思的认可不能做当然得扩大解释。

在例3-1中,“发货时间延迟一周”的意思到达B后,B回复“好的”认可该意思。但该“认可”仅仅是对“发货时间”变更的认可,不表示B同时免除了A延迟发货的违约责任。若不存在能够证明B认可“本次发货时间晚于约定时间不是为违约”或“虽然视为违约但不追求违约责任”的证据,则A仍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风险防控建议:在对方给予“认可”后,应当及时确认“认可”意思的范围。如前述例子中,认可意思除覆盖“延迟发货”之外,是否还包括免除违约责任、顺延质保期及检验期等等,需一并确认并保留相应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