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裁判文书生效后超过六个月,当事人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申请再审,又以四种情形以外的其他九种再审情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会对该九种再审情形进行审查?
回答
不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1]的规定,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2]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四种情形外,其余九种再审情形均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再审所依据的再审情形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人民法院对于该再审情形将不予审查。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6728号、(2020)最高法民申2905号、(2020)最高法民申1183号、(2019)最高法民申2822号民事裁定。
问题二
当事人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但当事人取得该份新的证据已超过六个月,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回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这一再审情形六个月内申请再审,如果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未在六个月内申请再审的,应当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期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