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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闻百答 | 第九章:再审审理范围

2024-12-26 121

一、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是否可以超出原审诉讼请求?

不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三条[1]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过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


二、被申请人以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再审审理阶段是否可以提出再审请求?

可以。依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以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可以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再审请求,但需要符合六个月的期限要求。


三、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能否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