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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闻百答 | 第三期: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

2024-08-22 385
再审作为司法体系中的一项特殊程序,旨在纠正原审可能存在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流程复杂,面临的问题多样。


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结合自身在申请再审业务领域丰富经验,开设“百闻百答”栏目,旨在为客户提供民商事再审领域相关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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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闻百答 | 第一章:什么是申请再审?

百闻百答 | 第二章:哪些法律文书可以申请再审?


本期要点速览


1.哪些主体可以申请再审?


2.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债权受让人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3.未被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是否可以对该判决申请再审?


4.案外人如何申请再审?


一.哪些主体可以申请再审?

可以申请再审的主体包括:


1.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

2.属于原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3.认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案外人。

4.以上1-3种情形下的当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



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债权受让人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不可以申请再审。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未被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是否可以对该判决申请再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再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未被判决承担责任,无权申请再审。


1.《民诉法》第五十九条[1]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起诉讼。《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一条[2]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因此,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无论是否对判决承担责任,因其对原案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故其有权申请再审。


2.《民诉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3]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民诉法解释》第八十二条[4]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因此,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被判决承担责任,其并无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权提起上诉,自然无权申请再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四.案外人如何申请再审?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路径有两种。


一种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条[5]之规定,如果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效裁判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另一种案外人是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一条[6]之规定,如果该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二十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二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