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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闻研究 | 公司在被强制执行期间能否变更法定代表人?

2025-02-19 337

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公司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在理论上不存在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立法限制,但是司法实践中想要变更法定代表人则要求公司及原法定代表人有正当的理由且不存在逃避执行的恶意,在变更过程中应注意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流程合法合规变更,一应材料均应翔实完备,与法院及登记机关多方沟通等,避免被认定为恶意避债而被处罚。


01  制执行程序对法定代表人的影响


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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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采取财产调查相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特定条件下可能会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调查相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拘留、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通告》等规定,单位被执行人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妨碍、抗拒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限制出境。


02 强制执行状态下能否变更法定代表人


1.当前立法上并未限制企业在强制执行状态下不能变更法定代表人

虽然强制执行程序具有强制性的特征,但当前主流观点依然认为法定代表人变更属公司自治范畴。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有任职资格限制,但退出法定代表人并无限制。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亦只采取形式审查,符合形式要件的均予以变更。


2.部分地区对被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加以限制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第六条的规定,已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司,暂停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各省也在积极探索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


3.最终是否能够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2020)川01执复71号案中,法院认为杨某在合同纠纷中产生债务时担任成都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应被限制高消费的人员,虽然其主张在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不再是法定代表人,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因经营管理需要,且该变更行为可能帮助杨某逃避执行,故对杨某的执行异议不予支持。


在(2019)吉0202执异89号案中,法院查明长春某国资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任命发生在法院作出禁止在案件执行期间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裁定之前,系上级单位根据国有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并非规避债务,因此解除了法定代表人的限制变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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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原法定代表人相关限制措施能否解除


目前对于这个问题原则上禁止一刀切,需要根据债务金额、性质、查封、扣押、冻结情况、偿付能力、履行意愿等情况分类讨论。


1. 原则上,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应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

变更后的原法定代表人不再行使和享有相应职权及权利,也不应当再负担相应义务和责任,故对新法定代表人采取执行限高措施后,应当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应当予以解除。


2. 特殊情况下,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后,无法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

如公司仅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但原法定代表人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法院会对新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执行措施,也不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且对于原法定代表人是否为实际控制人的争议,应当由公司和原法定代表人承担举证责任。


如(2021)豫02执异51号案中,法院认定高某在案件诉讼阶段是法定代表人且实际控制公司,且公司未能提供公司召开董事会并选举俞某任董事长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合法程序已经完成。



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二条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

6.关于限制随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对于已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司,应暂停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


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17.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上述人员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并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违反承诺从事消费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从重处理,并对其再次申请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