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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宣判“死亡”的案件,四步判断是否有翻案空间

2025-02-14 361

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或申请检察监督案件与一二审案件最大的不同在于是否存在生效裁判既判力的障碍,在一二审阶段,客户找到律师时,案件裁判结果尚无最终定论,而申请再审阶段及申请检察监督阶段,客户向律师提供的必然是一份已经被宣判“死亡”的裁判文书。因此,我们在维护生效判决既判力的同时也要兼顾案件洽谈效率,给最需要帮助的客户专业的法律意见。很多情况下,判断案件是否有改判的可能,也要依靠专业人士多年的经验感知案件的价值判断,但这并不代表着案件初诊无章法可循,我们可以着重判断以下几点:


一、判断拟委托人是否属于律师可以代理申请再审的主体

(一)律师可以代理哪些主体申请再审?

1.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

2.属于原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3.认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案外人。

4.以上情形下的当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


(二)律师不可以代理哪些主体申请再审?

1.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债权受让人不能申请再审。

2.即便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但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未被判决承担责任,无权申请再审。

二、判断生效法律文书类型、时效、管辖法院


二、判断生效法律文书类型、时效、管辖法院

(一)可以申请再审的法律文书类型及例外

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没有上诉,依然可以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但需要注意部分法律文书即便已经生效,也不能申请再审:

1.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2.除驳回起诉、不予受理之外的其他裁定。比如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当事人撤回上诉或者视为当事人撤回上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判决裁定。

4.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的判决裁定,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5.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判决裁定。

6.再审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的判决裁定。


(二)法定期限及例外

1.申请再审期间不可以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哪怕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羁押依然不可以。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380号。

2.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存在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可以不受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的限制,而放宽到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六个月内。


(三)管辖法院

一般来说,与一二审不同,管辖法院在申请再审阶段不会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但是对于可以在不同级别的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需要综合考虑哪个法院是最优选。如果是生效法律文书是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尽量避免在该法院申请再审。


三、判断案件是否可能存在错判的情况

在客户与律师之间未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前,律师通常仅能掌握的判决书中载明的案件标的、争议焦点、双方举证情况、案件事实等。一般而言,法院生效裁判完全错误的情况是少之又少的,为了给律师判断更多的依据,我们需要“特别关注”四项内容:


(1)客户主观认为法院错判的理由;

(2)已经提交但是法院未采纳的证据及未采纳原因;

(3)生效裁判的法院认为部分理由是否充分,尤其是一审胜诉二审败诉的案件;

(4)案件结果对某一方或者双方是否显失公平。


四、判断是否有其他途径可以达到诉讼目标

这一点要从客户诉讼目标和再审阶段的特点来理解,办理再审案件的法官心里都有一条线,即案件“非改不可”才会进行改判,如果当事人有其他途径可以维权,法院都不会轻易否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如果可以通过另诉或者调解再次处理,哪怕处理结果可能并不理想,本案申请再审的代理空间都不大。

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和申请民事监督案件的共性为重大、疑难、复杂,这就需要从诉讼与非诉、本诉与另诉、先诉与后诉等多个维度制定科学的方案以最大限度完成客户的诉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