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是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回答:可以。虽然原《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办法)第十一条[1]规定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的,只有存在当事人仅认为原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以及原裁判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情形,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2023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规定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办法自2023年9月28日起不再执行。因此,如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2]规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二: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本院及辖区内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能否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回答: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十七条[3]之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如果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且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后,可以向上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2.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3.所涉法律适用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
4.所涉法律适用问题在不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分歧的;
5.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更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的;
6.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1]《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向相关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提审的情形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裁定提审: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二)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三)所涉法律适用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
(四)所涉法律适用问题在不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分歧的;
(五)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更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的;
(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审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且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提审。
第十七条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本院和辖区内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属于本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