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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否定类案地位
序号
名称
类案判断标准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类案检索指导意见》)
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类案强制检索规定》)
在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相类似的案例。
3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实施意见》)
事实要件、裁判要点、裁判结果类似。
4
《类案同判核心在于建立类案标准》(人民法院报公众号)
两个案件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一致;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个效果一致;受到审判监督一致。
5
其他(学术论文)
争议焦点、事实要件等一致。
二、排除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应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实施意见》
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典型案例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在全省具有指导和参考价值的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类案强制检索规定》
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及其相关业务部门发布的典型案例、作出的生效裁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参阅案例、长三角四地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上级法院及本院作出的其他生效裁判。
《类案检索指导意见》
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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