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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闻研究 | 做不到这一点,你的再审案件可能会被突然裁驳

2025-08-14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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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程序中,再审作为一种特殊的救济途径,为那些认为已生效裁判存在错误的当事人提供了最后的希望。然而,再审程序并非轻易启动,且存在诸多严格要求,稍有不慎,再审案件便可能被突然裁驳,使当事人的期望落空。


本文将从案件“失控”原因、律师需要注意的案件办理节点以及代理建议三个方向深入分析,助力有效规避风险,提高再审案件的成功率。


一、案件“失控”原因

(一)现实原因

案件在毫无预兆的情况下被裁驳是绝大多数律师的常态。一方面,法院因案情积压,使得再审案件办理周期漫长,导致在提交立案材料之后的相对长的时间内,案件可能无法取得实质性的进展,长时间的拉锯战让律师忽略或遗忘,从而没有及时跟进。


另一方面,再审案件裁定再审难度大,收费低,因此很多律师在跟进时态度消极,在提交再审立案材料之后就等待着被裁驳。这些都会导致我们在毫无预兆的情况下收到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


(二)申请再审案件特殊性

申请再审不同于一审案件,一审有开庭程序,也不同于二审案件,二审有询问程序(民诉法第183[1]条),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93[2]条之规定,申请再审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承办成员不必然组织询问程序,因此就会存在连承办人员面都没有见过就被裁驳的情况。


与此同时,很多律师会认为,基于《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13条第2款“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之规定,申请再审案件只要有新证据,人民法院就应当组织询问程序,获得与法官见面的机会。但事实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95条对该条做了进一步解释,即“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也即使有新证据并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是否组织询问仍然是由人民法院决定。故而新的证据不必然就有与法院面谈的机会。


百闻团队曾经办理过一个案件,该案一审、二审均认定案涉地块的容积率指标使用完毕,客户在一审、二审对该项事实并未提出异议。但在申请再审阶段,我们充分调查了解搜集到证据证明案涉地块的容积率指标并未使用完毕,对此我们组织了新证据并作为再审事由的一大重点提起了申请再审,本案已经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但最终人民法院还是在没有组织听证的情况下就裁驳了本案。


二、申请再审案件,这些时间节点要注意

(一)从申请立案到立案

这段时间内,是人民法院审查是否符合再审审查立案条件的期间,虽然是否立案尚未确认,但我们建议早早地做好开庭准备,在此过程中如果发现有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应当尽早收集、尽快撰写,为后续与法官沟通作充足的准备。


(二)立案后到承办法官处理本案前

这个阶段律师需要做以下几件事:

1.确定承办法官,了解承办法官主要处理哪类案件,判断本案是否有可能分流到快速组处理;

2.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了解案件办理进展,咨询案件处理周期,但要注意,了解进展并非催促,应把握好尺度,避免适得其反,同时注意:

(1)与承办法官沟通本案确有错误以及错误点具体所在;

(2)撰写听证申请书;

(3)就案件的再审点、重点补充书面意见并提交给承办法官。


(三)承办法官处理本案时至案件结案

这个阶段是查缺补漏,完善工作的重要节点,在这个时间段内,应做到:

1.定期跟踪案件,把控进度;

2.针对案件前期工作中存在的不完善之处,需及时进行补充完善;同时,要着重聚焦与法官沟通的核心内容,精准发力、有效推进。尤为重要的是,为防范法官突然作出驳回裁定的风险,律师必须保持积极响应的姿态,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推进,坚决避免因拖延而引发不利后果;

3.了解法官是否有意向组织听证,做好充足准备。


(四)裁定再审后

此阶段意味着案件正式进入再审阶段,前期的努力都是为了这一步进行铺垫,也是关键的冲刺阶段,需要做以下工作:

1.确定承办法官,了解审查阶段与审理的合议庭成员是否一致;

2.联系承办法官,通过深入沟通明确案件裁定再审的核心争议点,随后围绕该争议点集中力量、精准发力;

3.与当事人沟通是否申请财产保全。

4.案件裁定再审,标志着我们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律师可依据开庭时间,合理规划并稳步推进后续各项工作进度。


三、代理建议

再审案件作为民事诉讼的特殊救济程序,与一审、二审存在本质区别。其核心在于对已生效裁判的错误进行纠正,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最后防线的重任。因此,再审案件的代理工作须具备更高的专业水准,以精准剖析案件症结、制定针对性策略、把握诉讼关键节点,实现有效维权。以下是针对再审案件的代理建议:


(一)建立案件管理系统

构建健全的案件档案管理体系,对案件信息、推进进度及各类相关文件进行系统记录与归档,确保能够随时便捷查阅、高效跟进案件动态。


(二)主动、定期与法院沟通

在民商事再审案件中,律师应主动与办案机关保持密切沟通,动态掌握案件进展。当承办法官聚焦本案时,需集中精力精准发力:一是高效响应法官要求,如按其指引梳理案件核心脉络;二是针对前期工作的疏漏,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材料;三是探知法官对案件错误点的倾向性意见,据此靶向撰写代理意见。


(三)定期与当事人保持沟通

申请再审对委托人而言,往往也是一场心理上的煎熬,尤其当案件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时,委托人极易产生焦虑情绪。此时,律师既要保持足够的耐心,对案件进展给予持续且适度的关注,也要抓住关键节点与委托人高效沟通:比如需其配合收集证据、补充案件细节的,应及时明确告知要求;同时要定期向委托人同步案件最新动态,耐心解答其疑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专业、务实的应对建议,帮助委托人稳定心态,理性看待程序进程。


(四)合理分配资源

民商事再审案件的阶段不同,节奏也不同,团队需要根据案件的紧急程度和重要性,合理规划和分配人力、时间等资源,以提高办案效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同时,第一百七十六条还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