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磅 | 《2020年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发展报告》发布,http://www.capa.com.cn/news/showDetail?id=170763,访问时间2022年12月12日。
[2] 张颖慧,《远程工作形态下新型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载《法商研究》,2017年第6期,第79页。
[3] 北京市一中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10-2018)》提出了对当前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面临的“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难以完全适应不断涌现的‘新业态’就业要求”。
[4] 冯彦君、张颖慧,《“劳动关系”判定标准的反思与重构》,载《当代法学》,2011年第6期,第94页;王天玉,《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的劳动关系认定——以“e代驾”在京,沪,穗三地法院的判决为切入点》,载《法学》,2016年第6期,第55页;谢增毅,《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6期,第1546页。
[5] 王倩,《德国法中劳动关系的认定》,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9卷第6期,第47页;张颖慧,《远程工作形态下新型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载《法商研究》,2017年第6期,第80页。
[6] 谢增毅,《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6期,第1566页。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9](2018)京03民终10711号、(2021)粤01民终8813号、(2020)赣09民终1727号、(2021)豫01民终531号、(2020)豫05民终800号、(2021)鲁10民终2164号、(2021)粤09民终1014号、(2016)沪01民终13791号、(2022)湘01民终1466号、(2021)京02民终11877号、(2022)湘01民终7724号
[10](2020)苏13民终3163号、(2019)鲁04民终3477号、(2021)湘02民终1115号、(2021)粤01民终17094号、(2021)皖15民终80号、(2020)豫03民终7866号、(2022)辽01民终6683号、(2020)鲁02民终51号、(2019)渝01民终1910号
[11](2021)粤01民终22785号、(2021)粤01民终5713号
[12](2019)苏13民终127号、(2022)鲁02民终2158号
[13](2021)京02民终11877号、(2021)京02民终8936号、(2021)粤19民终6765号认为构成劳动关系;(2020)鲁01民终11475号认为不构成劳动关系。
[14](2020)渝05民终3894号、(2021)粤01民终17094号、(2022)湘01民终1484号、(2020)苏13民终3163号、(2021)渝01民终5766号
[15](2021)苏03民终6315号、2019年度无锡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典型案例之一:张某与某演艺经纪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16](2020)鲁02民终11027号
[17](2021)湘01民终9121号、(2020)鲁01民终11475号、(2020)吉01民终3011号、(2021)渝01民终5766号、(2020)苏13民终3163号
[18] 王立明、邵辉,《网络主播劳动者地位认定的困境、反思和出路》,载《时代法学》, 2018年第16卷第5期,第8页。
[19] 张颖慧,《远程工作形态下新型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载《法商研究》,2017年第6期,第80、82页。
[20] 张颖慧,《远程工作形态下新型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载《法商研究》,2017年第6期,第82页。
[21] 谢增毅,《我国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模式的转变》,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第129页。
[22] 王倩,《德国法中劳动关系的认定》,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9卷第6期,第47页。
[23] 王天玉,《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的劳动关系认定——以“e代驾”在京,沪,穗三地法院的判决为切入点》,载《法学》, 2016年第6期,第58页。
[24] 王立明、邵辉,《网络主播劳动者地位认定的困境、反思和出路》,载《时代法学》, 2018年第16卷第5期,第8页。
[25] 王倩,《德国法中劳动关系的认定》,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9卷第6期,第48页。
[26] 谢增毅,《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6期,第1566页。
[27] 谢增毅,《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6期,第1567页。
[28] 王天玉,《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的劳动关系认定——以“e代驾”在京,沪,穗三地法院的判决为切入点》,载《法学》, 2016年第6期,第58页。
[29] 王立明、邵辉,《网络主播劳动者地位认定的困境、反思和出路》,载《时代法学》, 2018年第16卷第5期,第9页。
[30] 王立明、邵辉,《网络主播劳动者地位认定的困境、反思和出路》,载《时代法学》, 2018年第16卷第5期,第12页。
[31] 谢增毅,《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6期,第1558页。
[32] “The application of the traditional test of employment—a test which evolved under an economic model very different from the new ‘sharing economy’—to Uber's business model creates significant challenges. Arguably, many of the factors in that test appear outmoded in this context. …… It may be that the legislature or appellate courts may eventually refine or revise that test in the context of the new economy. It is conceivable that the legislature would enact rules particular to the new so-called ‘sharing economy’. Douglas O'CONNOR,et al.,Plaintiffs v. UBER TECHNOLOGIES,INC.,et al.,Defendants. 82 F.Supp.3d 1133(2015)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N.D. California. Signed March 11, 2015.
[3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4] 王天玉,《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的劳动关系认定——以“e代驾”在京,沪,穗三地法院的判决为切入点》,载《法学》, 2016年第6期,第60页。
[35] 王倩,《德国法中劳动关系的认定》,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9卷第6期,第47页;冯彦君、张颖慧,《“劳动关系”判定标准的反思与重构》,载《当代法学》,2011年第6期,第98页。
[36] 谢增毅,《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6期,第1564页。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38] 范围,《劳动合同形式强制的反思与完善》,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第106页。
[39](2020)鲁02民终11027号
[4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41](2018)京03民终10711号、(2021)粤01民终8813号、(2020)赣09民终1727号、(2021)豫01民终531号、(2020)豫05民终800号、(2021)鲁10民终2164号、(2021)粤09民终1014号、(2016)沪01民终13791号、(2022)湘01民终1466号、(2021)京02民终11877号、(2022)湘01民终7724号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