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审请求要围绕生效法律文书判项撰写
虽然再审申请人通过再审程序本质上是想要达成自己的诉讼目标,但由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羁束,所以再审程序实质上是审理生效法律文书判项有没有错。因此,再审请求不是自说自话简单把“原审诉讼请求”或“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再写一遍,而应当是围绕“生效法律文书判项哪里错了、应该怎么判”的思路来撰写。
(二)再审请求限于原审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再审程序上属于对原审的特殊救济程序,审理上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准用一审或二审程序。因此,按一审程序再审的审理范围不能超出一审原告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请求;按二审程序再审的审理范围不能超出上诉请求。
(三)申请再审期限内可以补充再审请求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此,如果已经申请再审,但想要补充再审请求,不能超出前述规定的六个月期限,且补充的再审请求不能超出一审、二审诉讼请求的范围。
(四)再审请求中建议增加“裁定提审”
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不必然进入再审程序。只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十三种情形的,才会裁定再审进入再审程序,如果再审事由不符合上述十三种情形,则无法进入再审程序。因此,再审申请人想要实现再审请求需分两步,第一步是要求人民法院裁定再审进入再审程序,第二步才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再审程序中支持其诉讼主张。所以,笔者在撰写再审请求时一般都会加上要求“裁定再审”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