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有哪些处理结果?
1.维持原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或者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2.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驳回再审申请
针对调解书,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4.驳回起诉
如果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5.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6.达成调解
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
7.裁定准许一审原告撤诉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8.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二、何种情况下,可以发回重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1]、五条[2]规定,以下情形,再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
1.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2.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1)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3)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5)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三、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阶段撤回起诉的,能否再行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八条第二款:“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再审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的程序有哪些?
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条[3]、四百零四条[4]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2.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3.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4.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5.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6.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7.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8.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三)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五)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 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零四条 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四)有本解释第四百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