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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闻研究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适用与表述

2020-12-30 175

一、概念

逾期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均指违约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应价款时应当承担的金钱性违约责任。其中,依据借款合同承担的违约责任称为逾期利息,依据其他合同承担的违约责任称为逾期付款违约金。鉴于二者间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为简化表述以下统称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主张依据

(一)当事人已就逾期付款违约金作出约定的情形

当事人就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其计算基数、计算标准作出明确约定的,守约方可以依约向违约方主张该违约金,约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账单、还款协议。

(二)当事人未就逾期付款违约金作出约定的情形

当事人未就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作出明确约定,或者虽然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未就计算基数、计算标准作出明确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守约方能够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限向违约方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据借款合同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利息)时,能够以借款合同载明利率上浮50%为限。


三、拒绝支付的抗辩

(一)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当事人已就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基数、计算标准作出约定且未予变更情形下,违约方以守约方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二)付款期限变更

在当事人已就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基数、计算标准作出约定且未予变更情形下,付款期限的变更使付款义务人享有期限届满前拒绝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期限利益,但期限届满后其以期限变更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自变更后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点。

(三)计算基数及计算标准变更

在当事人以补充协议、还款协议、对账单等形式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基数、计算标准作出明确变更的情形下,违约方有权主张以变更后的基数、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有权拒绝按原有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表述

参考《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宁波市两级法院相关裁判表述的意见》,就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表述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期间截至2019年8月20日

以xx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至实际履行之日按XX(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期间跨越2019年8月20日

以xx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XX(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XX(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期间自2019年8月20日起算

以xx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XX(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法律依据

为方便读者检索、复制,笔者在此按时间顺序附上相关法律依据。

向上滑动阅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

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于2012年05月10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2019年9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原则通过,于2019年11月08日公布,自2019年11月08日起施行

(三)关于借款合同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19〕254号)

2015年6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00〕34号)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于2000年11月15日以法释〔2000〕34号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复。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

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于1999年01月29日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经一行字〔1998〕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第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回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第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8.《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 

于2019年08月16日公布,自2019年08月16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高利率传导效率,推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行应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前,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的方式计算得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三、为提高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代表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行类型在原有的全国性银行基础上增加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此次由10家扩大至18家,今后定期评估调整。

四、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原有1年期一个期限品种扩大至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银行的1年期和5年期以上贷款参照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1年期以内、1年至5年期贷款利率由银行自主选择参考的期限品种定价。

五、自即日起,各银行应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采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定价基准。存量贷款的利率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各银行不得通过协同行为以任何形式设定贷款利率定价的隐性下限。

六、中国人民银行将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加强对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监督管理,对报价行的报价质量进行考核,督促各银行运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严肃处理银行协同设定贷款利率隐性下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将银行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用情况及贷款利率竞争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