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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闻百答 | 第四章:申请再审应当在什么时候提出?

2024-09-23 355

再审作为司法体系中的一项特殊程序,旨在纠正原审可能存在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流程复杂,面临的问题多样。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结合自身在申请再审业务领域丰富经验,开设“百闻百答”栏目,旨在为客户提供民商事再审领域相关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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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案外人应当在何时申请再审?


(一)当事人

1.生效判决、裁定记载的当事人: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1]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等四种情形申请再审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生效调解书记载的当事人,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2]规定,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提出。


3.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条[3]之规定,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效裁判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二)案外人

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四百二十一条[4]之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如果先提出执行异议后被驳回,认为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二、申请再审期间是否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不可中止、中断或延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二条[5]的规定,申请再审期间是绝对期间,不可中止、中断或延长,所以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再审,以防错过申请再审期间从而导致丧失救济权利。



三、超过再审期间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6]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四、当事人未提出再审期间抗辩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主动审查?



应当主动审查。

最高院公报案例2019年10期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衡水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认为“法院应依职权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已过法定再审期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二十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二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