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分享链接

百闻研究 | 当事人在原审中未主张的新理由应纳入再审申请审查范围

2021-08-24 194

再审申请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围绕当事人所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而再审申请具体理由作为再审事由的重要支撑,对其审查的范围应根据该理由的性质区别对待,审查不应仅局限于原审主张的范围,对当事人在原审中未主张的新理由一般情况下亦应纳入实质审查范围。具言之,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时,如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和原审中的诉讼请求所提出的理由,除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审查的事项外均应纳入实质审查的范围,而不应仅局限于当事人在原审中的主张范围。


一、问题的提出

在笔者参与代理的一起合作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和二审阶段原告、上诉人诉请被告、被上诉人退还出资款,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为约定解除权以及退伙,而在申请再审审查阶段针对退还出资款的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认为涉案合同更加符合法定解除权情形的规定,故增加新理由,主张其针对案涉合同享有法定解除权。该案中新理由一旦成立在实质上与原审主张理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具有一致性,同时该类权利确为法定或者约定的合法权利,如果当事人以此理由申请再审而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却以在原审中未主张为由驳回再审申请,那么再审申请人合法权利将得不到保护。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再审申请审查程序中提出的新理由需要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并不能超出原审的诉讼请求,因为一旦超出则很有可能构成另一诉讼标的,需要另案解决,自然不在再审申请审查的范围之内。实务中所出现的对于原审未主张理由不予审查的部分案例,正是因为混淆了诉讼请求与具体理由,导致处理方式出现错误。


二、当事人在原审中未主张的新理由应纳入人民法院再审申请审查范围的主要考量因素和依据

(一)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再审申请的理由范围并非仅局限于原审提出范围,对此在下列条文中有所体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1],此条明确规定了再审的十三种事由,超出此十三种事由便不具备裁定再审的条件,依此人民法院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就是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此十三种事由,亦即提出的理由能否有效支持使此十三种事由成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2]、第三百七十八条[3]明确了再审申请书中应记明的事项,其中有一项就是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但是在条文里没有限制事实及理由的主张范围,即没有规定仅限于在原审主张范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4],第八条[5]规定了再审申请书应载明的内容,其中也有对具体法定情形、事实与理由以及具体再审请求的规定;同时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围绕再审的事由即法定情形是否成立来进行。

综观现有的法律条文,没有规定再审申请的理由限于原审主张范围,但规定了人民法院应以当事人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为核心进行审查,而审查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必然要依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及理由,因此可以认为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以及原审诉求所提出的理由人民法院都应进行实质审查。

(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意见和部分法官对此持肯定意见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现任庭长郑学林在2011年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提及:“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提出原审没有提出过的理由,是否应予审查,是实践中反映较多的问题。对此,应根据该理由的性质,区别对待。如果该理由属于当事人抗辩事项,如诉讼时效问题,因当事人未在原审提出,不予审查。如果是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事项,如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效力、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否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等,应当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再审。”[6]

2.最高人民法院王朝辉法官对此亦持肯定态度,认为当事人在提出再审时再审请请求不能超过原审请求,当再审请求不超出原审请求时,作为支持该再审请求的再审事由和理由均在审查范围之内,无论当事人在原审中或者再审申请时是否主张该理由和相对应的再审事由。[7]

(三)司法实践中有具体案例采用当事人在原审中未主张的新理由应纳入再审申请审查范围的司法标准

1.(2021)藏民申28号,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中以其享有合同解除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此与其在本案一、二审中享有合同撤销权的抗辩(主张)不尽一致。但因解除权和撤销权成立后的法律后果具一致性,因此法院对再审申请人就本案一、二审的抗辩(主张)和再审事由一并进行审查。

2.(2019)鄂民申4502号,当事人在再审中亦超出了原审理由的主张范围提出原审遗漏了必要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为查明原审中是否存在不当裁判同样对此理由进行了实质的审查,并加以释明。

3.(2018)鄂民申3257号,当事人未在原审中提出合同无效的抗辩,但是在再审的审查中,人民法院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合同有效与否进行了审查判断并对当事人予以释明。

(四)理论界也有学者支持当事人在原审中未主张的新理由应纳入再审申请审查范围的观点

学者肖建国曾在其文章中表述“审查范围受再审申请书载明的再审事由之限制…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依职权启动再审[8]。从表述中可以理解,其认为一般情况下再审申请审查范围受限于再审申请书载明的再审事由,但并未排除再审事由中所包含的新理由;其同时认为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依职权启动再审,据此,从错案必纠的一般准则出发,也应将新理由纳入再审申请审查范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6] 郑学林:《在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载苏泽林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总第2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1页。

[7] 参考王朝辉《民事再审事由的体系展开与程序效力》,载《法律适用》2020年20期。

[8] 参考肖建国《民事再审事由的类型化及其审查——基于解释论的思考》,载《法律适用》2013年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