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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闻研究 | 撰写民事再审申请书的九点经验

2020-07-31 395

引言


相较于一审、二审案件而言,再审案件有一些专门性的程序规定,更为复杂且操作难度更大。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一审、二审案件裁判标准以及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十三种法定情形的对比,不难发现一审、二审、再审案件中关于裁判标准的规定越来越细化、具体,意味着法官裁判案件的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小,案件被改判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小,即再审申请人想要通过再审程序反败为胜的难度是极高的。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信息,2013年至2020年期间,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成功率仅为5.63%(统计方法为:以“民申”为关键词检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至2020年期间裁判文书,获得申请再审裁定书29019份,以裁判结果“中止”为关键词进行二次检索,获得申请再审裁定书1634份,1634÷29019×100%=5.63%)

申请再审程序是不服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最后的诉讼救济途径,虽然难度很大,但对当事人而言却是其必须充分利用的宝贵机会。申请再审程序中,能否向法官提交一份优秀的再审申请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申请再审能否成功,为此笔者对团队多年来代理再审案件过程中撰写再审申请书的经验进行总结,并借鉴他人的成功方法,归纳出撰写再审申请书的九点经验,即三个原则、三个思维、三个阶段分享给大家,欢迎批评指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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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撰写的三个原则

1.紧扣目的

通常情况下,提交再审申请书是希望实现三个目的,一是启动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二是获得裁定再审,三是实现再审胜诉。其中第二个目的争取裁定再审,即进入再审审理程序是再审申请书区别于一审起诉状和二审上诉状的显著特征,一审、二审中当事人按要求提交起诉状和上诉状后,没有特殊情况案件都是要进入一审、二审审理程序的,而案件是否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决定权在于审查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所以在撰写再审申请书过程中需要尤其关注第二个目的,但亦不能因此忽视提交再审申请书的第一个和第三个目的。为此,撰写者需要熟悉和认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一条等关于应当裁定再审法定情形的相关规定。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七条 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第三百九十一条 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2.要素完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具体的再审请求;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等。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八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3.准确规范

准确规范的具体要求包括:语义表达要明确、遣词造句要准确,语言要简明扼要、言简意赅,使用规范正确的法律术语,言必有据,不可言过其实,不乱用修辞,不带个人感情色彩等。



二  撰写的三个思维

1.受众思维

再审申请书的主要受众为法官,因此需要站在法官的角度考虑,如何让法官读得懂、愿意读、轻松读。法官是非常忙碌的,并且天然会更信任生效裁判,会以怀疑的眼光审视再审申请书,因此再审申请书需要保持观点简洁,论据充分,是论证我们的观点正确而不是直接下结论,更要做到重点突出、主次分明。

2.整体思维

从局部来看,再审申请书本身是一个整体,要做到结构完整、自成体系;从申请再审的整体活动来看,再审申请书和证据材料、代理意见、检索报告等材料共同组成申请再审材料,相互之间形成有机统一、互为支撑的关系,因此需要注意各材料之间的功能配合、内容布局力求合理、避免重复。

3.三段论思维

再审申请书建议按照三段论推理的思路形成篇章思维结构。因为申请再审的观点和主张是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之间的相似性质和特点来确定的,证明观点和主张的材料依照这种相似性质和特征去选择,证明的方法与过程同样是三段论推理;上述思维操作的文本化结果,产生了再审申请书内容在篇章层次上普遍性的外在框架,即“观点和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这样一个普遍性的内容结构。



三  撰写的三个阶段

1.预写阶段

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和研读生效法律文书、主要证据材料以确定再审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主要理由,并围绕主要观点尽可能全面收集材料,包括请求人民法院调取之前诉讼程序的卷宗材料、向当事人了解事实并收集相关材料、向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等。在前述工作基础上,对主要观点进行分析、思考和论证,而后形成提纲。

2.写作阶段

首先,应当尽可能的早点下笔,一方面提交再审申请书有时限要求,另一方面需要为代理团队其他成员核阅、修改文书及征求委托人意见留出必要时间。其次,遵循先易后难的写作的顺序,具体操作可以因人而异,没有必要采用千篇一律的方法。第三,写作重点应放在可能引起裁定再审的问题上,对于虽然有错但不能引起裁定再审的问题要大胆的舍弃。第四,在写作过程中应不断推敲、验证、修正之前的观点,使观点更加准确、有力。

3.修编阶段

修编是指对写好的再审申请书进行修改和编辑,修编的标准和规范是前面提到的三个原则和三个思维。修改的时候一般应遵循以下具体规则:对于无用的词语、句子和引文,该删就删;以批判的眼光看待已经写好的再审申请书,是否紧扣撰写目的、是否结构完整、是否需要更充分的论据、是否简洁清晰;选择最有力的论点,并删除其余的论点,除非是基于必须保存记录的考虑。修改以后,可以从细节上进行编辑,使之更为清晰,编辑的重点是语法、标点符号、词语选择、引用和注释的错误;编辑是写作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但也是很重要的的一个环节,为了获得一份优秀的再审申请书,应当一遍一遍的编辑,直到满意为止。笔者同时认为,为了实现再审申请书的撰写目的,修编的时候在表现形式可以做一些大胆的创新和灵活性处理,不必拘泥小节。



结语


局限于个人认知和个体差异等方面的原因,以上经验不一定适合所有的人。撰写再审申请书能力的提高和每个人的法律素养、写作能力基础等有着密切的关系,然而最重要的还是长期严格的训练,所以再审申请书的撰写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


  参考文献

1.林罗斌、赵青航,《民商事再审案件代理之魅力与挑战》,载《中国律师》2020年第5期,第72页。

2.[美]杰瑞德.来博维奇(Gerald Lebovits)著 杨洁译,《正确的法律文书写作过程——写给年轻律师》,载《北京仲裁》2018年第1期,第87页。

3.黄先政,《论诉讼写作的结构思维规律》,载《成都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年第1期,第79页。

4.郭林虎,《法律写作中的情感研究》,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第25页。

5.米园园、米万锁,《法律文书写作中的语言规范》,载《司法文书写作》2011年第5期,第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