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各地企业当下开始陆续复工,但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的问题已经出现,我们认为即使当前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素,企业也应做好以下法律风险防范。
(一)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确因疫情无法实现合同目而解除合同的,企业应及时发函告知合同相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避免因通知不当而导致不可抗力条款无法适用。同时可以进行协商处理,从公平原则角度合理分担损失。作为接受合同履行义务一方,如果收到对方关于不可抗力影响的书面通知,应针对履行内容对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进行判断,慎重回函,不要轻易接受。如认可对方提出的请求,应针对合同解除后的事项解决进一步沟通,形成书面方案。
(二)收集证明不可抗力系列证据
由于各企业在新冠疫情下遇到的情况不一而足,各地区采取的措施在程度上具有差异,企业需要诉诸法律解决争议时,必须证明自身受到疫情影响从而客观不能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明显不公,才具有不可抗力的适用基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无论通过哪种途径进行认定,作为企业,必须收集证明不可抗力的系列证据。例如企业可以针对因疫情无法实现合同目撰写声明,并及时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同时企业应注意留存政府针对疫情的通知,收集保存政府关于交通管制、延迟复工复业等文件,道路封闭的现场照片或视频,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函件,以及与对方的短信、微信、邮件沟通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
(三)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南京中院《十二条审判指南》指出,不可抗力只有在其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才能免责,超出其影响范围的不能免责。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时,面对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承担问题时,法院通常会将履行合同一方是否已尽到谨慎的管理义务作为考量因素。因此,企业应结合现有条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因疫情而导致损失的扩大,同时注意保存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费用的有效凭证。
(四)重视非疫情因素而导致的合同解除
认定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必须是在不可抗力作为损害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时方能成立。因此,除了本次疫情的影响,企业需要认真排查自身行为是否具有致使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的风险。同时还应充分考虑疫情发生期间合同本身是否已经迟延履行,如已迟延,应积极寻找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救济措施。此外,企业应注意第三人行为是否为造成合同解除的原因,如有第三人因素,企业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做好向第三人追偿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