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涉行业:建设工程
关键词:假章、合同履行、合同无效
一、引言
总承包人甲公司将脚手架钢管工程分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又从丙公司租赁钢管,看似清晰的债务链条,却因一份三方《承诺书》变得扑朔迷离。这份约定由甲公司直接承担租赁费的文件,究竟是真实约定还是暗藏玄机?一场围绕公章真伪、款项性质认定的激烈交锋在法庭上演。甲公司在一审、二审均已败诉的情形下,百闻团队接受委托,历时一年多,最终获得提审本案的裁定,开启了甲公司的逆风翻盘。
二、案件简介
甲公司系涉案工程的总承包人,后甲公司将工程的外架搭拆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分包给乙公司,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为480万元。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建筑财产租赁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向乙方提供脚手架钢管及配套扣件。后出现一份日期为2018年8月3日并加盖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三方公章的《承诺书》出现,《承诺书》约定乙公司向丙公司租赁的钢管及扣件等所产生的租赁费用、赔偿、杂费等,由甲公司直接支付给丙公司。
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按照《承诺书》约定,对其提供给涉案工程的钢管租赁费800多万元负清偿责任,且举证证明甲公司已就该份《承诺书》向丙公司支付部分租赁费用(承兑汇票),说明甲公司明知且认可《承诺书》的效力。对丙公司依据《承诺书》提出的付款要求,甲公司断然否认,主张从未签署过《承诺书》,其上加盖的甲公司公章系伪造。一审、二审法院未同意甲公司的鉴定申请,认为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承诺书》其公章系伪造,且甲公司有履行《承诺书》义务的意思表示,因此甲公司构成债务加入,判决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租赁费。
三、代理思路
本案难点之一在于因甲公司规模庞大,在多个城市均有不同编号公章,无法证明其公章具有唯一性,且一审、二审法院均未对印章真实性进行鉴定,甲公司不持有《承诺书》原件,且再审审查阶段法院也不会进行鉴定;难点之二是甲公司背书给丙公司的承兑汇票如何与《承诺书》进行区分。
百闻团队接受委托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深入研究,仔细查阅原审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陈述,甚至做了多项比对等。
针对第一个难点,百闻团队收集了甲公司2018年左右的多份合同,这些合同的相对方都是国有大型企业等,能够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同时将在现有条件下能收集到的所有《承诺书》印章进行整理,一并交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最终鉴定机构确定《承诺书》中甲公司的印章系伪造。在此情况下,百闻律师再将举证责任转移到丙公司,主张应当由丙公司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知晓并同意签订《承诺书》,且证据需达到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高度盖然性,否则将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针对第二个难点,百闻团队一方面是从承兑汇票的背书时间、所附说明等与其他付款的比对等分析论证承兑汇票系支付给乙公司的工程款、系按照乙公司的要求背书给丙公司;还从整个付款、催款过程分析各方当事人均无履行《承诺书》的行为。除此之外,百闻团队另辟蹊径,从案涉工程各楼栋脚手架拆除日期、用量等角度论证丙公司所主张的钢管租赁并非用于案涉工程或明显存在虚构等,为本案的逆风翻盘打下了坚实基础。
四、律师建议
本案导致甲公司蒙受不白之冤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甲公司的公章数量较多,导致的法院“倾向性”不利认定,当然甲公司对众多公章制定的严格管理也是拨乱反正的敲门砖,而众多公章的交叉使用又让案件走向扑朔迷离。因此,各企业应当重视印章管理,特定情形下,伪造印章也可能导致企业背负巨额债务。
首先建议杜绝假章,让每一枚印章都能够“自证清白”。律师建议企业根据需要刻制印章并都进行备案,也可建立一份“可司法比对”的印模库,即所有印章(公章、合同章、项目部章)每年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同时,额外制作3份司法鉴定级标准印模,1份移交法院档案室留存,1份密封交律师事务所保管,1份企业自存。如此一来,当发生争议时,可立即调取经三方见证的原始印模进行比对,无需依赖企业单方举证。也建议对印章的每次使用进行记录等。
其次建议明确企业每一笔付款项目,让每笔款项“自带身份证”。如企业依照合同付出的每一笔款项,必须备注项目全称、合同编号、款项用途、对应发票号四要素,财务系统可设置无完整备注则禁止提交付款的强制拦截。如若发生代付款项情形时,类似于本案《承诺书》所称由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付款,付款凭证需双重备注,即除以上四要素外,还必须注明“代付”性质,如“代乙公司付丙公司XX项目钢管租赁费”。
风控的价值在于“看不见的胜诉”,企业的风控投入从不是成本,而是避免百倍损失的盔甲,当每个印章可追溯、每笔款项有归宿、每份文件无瑕疵时,企业才能真正掌握诉讼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