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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电力产业法律服务中心积极关注电力产业发展动态,每月针对电力产业发生的热点事件,以法治视角进行细致梳理与深入分析,力求带来独到且精准的解读,助您洞悉电力产业背后的法治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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