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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法中心 | 《能源法》解读——电力企业的机遇与挑战

2025-01-08 333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2006年1月国家发改委等15个部门联合成立能源法起草组以来已经过去了18年,自此,我国完成了对能源立法领域的“补漏”工作,拥有了纲举目张的基础性法律。


01《能源法》的重点内容解读 


(一)强化能源规划引领作用

能源法专章规定了能源规划,第十五条强调其在能源发展中的引领、指导和规范作用,这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在立法领域的体现,有利于保持国家战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本次《能源法》关于电力能源的规定体现了新型电力系统“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效、供需协同、灵活智能”的目标方向。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国家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第三十六条压实了电力供应企业提供安全、持续、可靠的能源供应的责任;第三十五条要求一方面能源用户依法节约能源,另一方面国家会通过完善阶梯价格、分时价格等制度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达到“经济高效”的目标。


另外,第三十至第三十二条从电源、电网、负荷以及调节能力上体现了源网荷储协同布局的理念,“推进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也体现了“灵活智能”的要求。


(三)推动全国统一电力交易市场建设

《能源法》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国家将推动能源自然垄断环节的市场化改革,这一举措也是为协调推动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力能源交易市场建设创造条件。


(四)促进电力行业科技创新

《能源法》第五十七条把能源科技创新应当作为国家科技发展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的重点支持领域。电力产业作为高科技含量的产业,科技发展自然将受到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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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能源法》为电力企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一)机遇 

1.政策红利的释放

能源法的实施为电力企业提供了政策支持,尤其是在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能够享受到政府的补贴和税收优惠,这为投资可再生能源项目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推动技术创新

法律对能源效率和环保标准的要求,将激励电力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在智能电网、储能技术和分布式发电等领域进行创新,开拓新的业务空间。


3.市场竞争的激活

放宽市场准入和鼓励竞争为电力企业带来了更多合作和发展机会。企业可以借助市场化机制提升服务质量、降低电价,从而增强竞争力。


4.提升社会形象

遵循能源法的企业将能够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展示其环保责任和社会责任感。这不仅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还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关注和支持。


(二)挑战 

1.监管与合规压力

《能源法》确立了多项监管制度,包括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这将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中小型电力企业尤其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2.市场竞争加剧

《能源法》推动能源市场开放与竞争机制,着重强调了构建全国一体化的能源交易大市场,力求打破地域与行业壁垒,营造公平、开放、包容的市场环境,与此同时《能源法》还积极发挥引导作用,通过政策扶持、机制激励等多种手段吸引了更多参与者,势必会加剧市场竞争。


3.科技创新投入

无论是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还是储能、智能电网等新兴技术的研发应用,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同时,技术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高,在人才竞争激烈的当下,吸引和留住顶尖科研人才、构建高素质技术团队难度大,这对企业资金实力和人才战略是严峻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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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能源法》下电力企业的应对之策


1.密切关注在能源方面的规划编制

《能源法》规定了规划包括综合能源规划、分领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等,并要求规划中要明确规划期内能源发展的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后续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为落实《能源法》应当会出台相应的文件。


2.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电力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确保各项运营活动符合未来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另外,提升企业自身的运营管理能力,优化企业的人才、资产的关系,防范结构性风险。


3.加大技术研发投入

企业应积极投入研发,关注新技术的应用与转型,尤其是在新能源和智能电网领域。通过技术创新提升竞争力,降低生产成本。


4.强化市场营销能力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电力企业应加强市场营销能力,提升客户服务水平,以增强品牌竞争力和客户黏性。


5.多元化发展战略

企业应避免在传统能源领域盲目内卷,可考虑多元化发展,布局可再生能源、储能及新兴市场,分散风险,抓住新兴市场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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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的实施为电力企业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在这一转型时期,企业必须积极应对,灵活调整策略,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只有在政策支持下,抓住市场机遇,同时克服合规和技术挑战,电力企业才能在未来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第十五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能源规划,发挥能源规划对能源发展的引领、指导和规范作用。

能源规划包括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规划等。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推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和多能互补、多能联供综合能源服务,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约能源服务,提高终端能源消费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

国家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

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以及节约能源的产品和服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第三十六条 承担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营业区域内的能源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可靠的能源供应服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不得拒绝或者中断能源供应服务,不得擅自提高价格、违法收取费用、减少供应数量或者限制购买数量。

前款规定的企业应当公示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投诉渠道等,并为能源用户提供公共查询服务。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第三十五条 能源企业、能源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使用能源和碳排放计量器具。

能源用户应当按照安全使用规范和有关节约能源的规定合理使用能源,依法履行节约能源的义务,积极参与能源需求响应,扩大绿色能源消费,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国家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通过完善阶梯价格、分时价格等制度,引导能源用户合理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促进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第三十条 国家推动燃煤发电清洁高效发展,根据电力系统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保障的需要,合理布局燃煤发电建设,提高燃煤发电的调节能力。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强电源电网协同建设,推进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

第三十二条 国家合理布局、积极有序开发建设抽水蓄能电站,推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发挥各类储能在电力系统中的调节作用。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第四十一条 国家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依法加强对能源领域自然垄断性业务的监管和调控,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依法按照市场规则公平参与能源领域竞争性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推动全国统一的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建立功能完善、运营规范的市场交易机构或者交易平台,依法拓展交易方式和交易产品范围,完善交易机制和交易规则。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核能安全利用、氢能开发利用以及储能、节约能源等领域基础性、关键性和前沿性重大技术、装备及相关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

能源科技创新应当纳入国家科技发展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的重点支持领域。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推动全国统一的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建立功能完善、运营规范的市场交易机构或者交易平台,依法拓展交易方式和交易产品范围,完善交易机制和交易规则。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第十八条 编制能源规划,应当遵循能源发展规律,坚持统筹兼顾,强化科学论证。组织编制能源规划的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和行业组织以及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能源规划应当明确规划期内能源发展的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