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义
本案作为指导性案例,明确了环保技术改造费用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抵扣规则,对平衡生态修复与企业绿色转型具有里程碑意义。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10日,重庆市鹏展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展公司)分别与重庆瑜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瑜煌公司)、重庆顺泰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泰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鹏展公司以420元/吨的价格向瑜煌公司、顺泰公司出售盐酸,由鹏展公司承担运费。前述价格包含销售盐酸的价格和鹏展公司将废盐酸运回进行处置的费用。
2015年7月开始,鹏展公司将废盐酸从瑜煌公司、顺泰公司运回后,将废盐酸直接非法排放。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鹏展公司非法排放废盐酸累计至少达717.14吨,造成跳蹬河受到污染。经评估,本次事件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6454260元,同时还产生事务性费用25100元及鉴定费5000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认为三公司应承担本次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48.436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二审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创新性地允许瑜煌公司、顺泰公司通过环保技术改造费用抵扣部分赔偿金,并调整连带责任履行方式为分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