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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法中心丨电力产业热点事件月度观察(2025年11月)

2025-12-11 15

热点事件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调控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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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调控的指导意见》,以相关思想和能源安全新战略为指引,明确多项原则,旨在推动新能源大规模开发与高质量消纳;提出2030年基本建立多层次消纳调控体系、新增用电需求主要由新能源满足等目标,2035年基本建成适配高比例新能源的新型电力系统,助力相关国家目标实现。


百闻解读


这一政策性文件设定的2030年、2035年目标及具体路径(如“新增用电量需求主要由新增新能源发电满足”),为各级政府和电网企业设定了明确的行政职责与考核导向。对于发电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并网保障、优先调度等既有法律原则,将在一个更具系统性、强制性的消纳框架下得到强化,项目投资的可预期性增强。


与此同时,文件中“跨省跨区新能源交易更加顺畅”的表述,预示着省间壁垒将进一步打破,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辅助服务市场等将深度融合。这要求企业重新审视传统的《购售电合同》范本,关注其中与跨区交易机制、阻塞管理、偏差结算等相关的条款,并积极参与交易规则的设计过程,以合同锁定权益、管控风险。


而提升系统调节能力需要巨额投资,投资激励、成本认定与回收机制的建立都需要政策的支持与引导,企业需密切关注后续配套办法,厘清自身在提供调节服务中的权利义务边界,并在投资决策与商务合同中,明确调节服务的经济补偿机制与法律属性。


从法律视角来看,该意见体现了法律义务的系统化延伸,新能源项目投资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电力买卖合同等法律文件或需重新审视责任分配条款。为达成“跨省跨区交易更加顺畅”的目标,现行以省为界的交易规则和合同体系将面临重构。律所需要提前研究区域电力市场规则,协助客户设计课适应多市场、多价格信号的复合型购售电合同架构,并关注其中涉及的管辖法律、争议解决机制选择等条款。


热点事件二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人工智能+”能源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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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人工智能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人工智能+”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能发科技〔2025〕7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我国能源领域超大规模市场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加快推动能源领域人工智能应用,拟组织开展“人工智能+”能源试点工作。


百闻解读


从法律视角看,试点工作将能源数字化转型推入快车道,同时将一系列前沿法律问题从理论推入实践,深入贯彻落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人工智能+”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能发科技〔2025〕73号)。数据合规正逐渐跃升为项目生命线,AI应用依赖海量数据的采集、训练与交互。能源数据,尤其是电网运行数据、用户负荷数据等,多属于《数据安全法》定义的重要数据甚至核心数据。试点项目必须率先建立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合规治理体系,包括数据分类分级、权限管理、出境评估及个人信息保护,否则项目将面临根本性法律障碍。作为律所,需要及时为客户构建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合规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协议、第三方数据处理者评估与审计条款、数据跨境传输的法律风险评估与备案、以及个人信息影响评估报告。这是项目能否通过审批并持续运营的生命线。


而本次试点工作的开展,将能源领域海量运行数据、用户数据的资产属性与法律权属问题推向前台,划定了能源数字时代的核心法律坐标。其深远意义在于推动建立适应能源行业特点的数据产权分类、确权、流通和交易的法律规则体系。这不仅是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需要,更是释放数据要素价值、赋能产业创新的法律前提。


新时代AI在电网控制、安全预警中扮演着关键角色,试点工作的法律探索意义在于为“算法责任”这一新命题建立测试性的法律框架和归责原则,关乎着整个电力系统可靠性的法律基础。同时以“试点”而非全面铺开的形式推进,本身就是一种审慎的法治实践,在可控范围内,对现有监管规则进行适应性调整和压力测试,为未来制定既鼓励又防范风险的专门性法律法规积累实践经验。


热点事件三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能源行业电力安全治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7个标准化技术组织组建方案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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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的通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能源行业电力安全治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7个标准化技术组织组建方案意见。


百闻解读


着眼于法律视角,标准化是技术规则法律化的过程,参与其中意味着参与未来行业合规门槛的设定。这一通知是对《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的通知》的具体落实。


首先,组建“电力安全治理”等标委会,凸显了“安全是发展的前提”这一法治理念。通过标准化手段,将安全要求转化为明确、统一、可执行的技术规范,是防范系统性风险、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最基础、最有效的法律技术工具,为能源安全构筑了坚固的“技术法治”防线。


其次,行业“软法”体系的系统化建设大规模组建专业化标委会,意味着电力行业的规范体系正转向构建系统、透明、专业的“技术标准”体系升级。标准因其技术性和客观性,常被视为“技术法规”,构成了行业治理中日益重要的“软法”渊源,使得行业监管更加精细化、可预期。

就组建方案本身公开征求意见,体现着向电力行业利益相关方开放、受公众监督的法治化过程。这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等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标准制定,从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主动影响者,表明着行业共治格局正在形成。


热点事件四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25-2026年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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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苏发改规发〔2025〕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25-2026年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工作有关事项,本次竞价分为海上风电项目(含海上风光同场项目,下同)、其他风电项目和光伏项目(含其他海上光伏项目,下同)两个类别。


百闻解读


新能源增量项目电价竞价机制的实施,将电价的决定权移交给市场,通过竞争性缔约过程形成,这标志着电力商品属性的回归,这对法律实践影响深远。由此,《购售电合同》的性质发生深刻变化,从执行政府定价的格式化文件,转变为承载市场价格风险、体现双方商业博弈的真正商事契约。律所的核心服务场景随之改变:从传统的项目报批合规审查,转向竞价策略的法律风险评估、购售电合同的深度定制化起草与谈判。


文件明确适用于“增量项目”,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和信赖保护原则在能源改革中的审慎应用。企业必须精准判断自身项目属于“存量”还是“增量”,这直接关系到适用何种电价政策与合同体系。对于存量项目,需关注原有固定电价合同的有效性与稳定性;对于增量项目,则需全面拥抱新的市场规则。


通过对竞价类别、流程、时间做出严格规定,其法律意义在于强调市场化改革必须建立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之上,行政程序合规是获取市场准入的前提。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价程序,是防止权力寻租、保障竞争良性、确保改革结果具有公信力的法律保障。


热点事件五

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工作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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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要求,平稳有序推进我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新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江苏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旨在落实国家改革要求,确保改革平稳有序。


百闻解读


从“国家政策”到“地方强制合规义务”的转化枢纽,这份《工作提示》及即将出台的《实施方案》,在法律体系中属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文件”。它的法律核心意义在于,完成了从国家部委的宏观指导性政策到对本省辖区内所有相关企业产生直接约束力的具体行为规范的转化。它在江苏省辖区内对新能源企业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是行政执法和监管的依据。企业必须将其内容系统纳入内部合规管理制度,确保经营活动全程契合。


“平稳有序”不仅是政策目标,更体现了依法行政中对市场主体合理预期和既有权益的保护原则,在改革中必须给予市场主体合理的过渡期与适应时间,这为企业适应新规、调整战略争取了合法合理的时间与空间。同时也意味着改革将是系统性、分步骤的,企业可以据此预判监管重点的迁移节奏,进行前瞻性的法务与业务布局。律所应协助企业在改革过渡期内,就可能影响存量权益的政策变动,寻求听证、陈述申辩等程序性权利,同时,为跨区域经营的企业提供“一省一策”的差异化合规方案。


此外,该文件明确要求“结合江苏实际”,这标志着新能源电价市场化改革并非全国完全统一模式,而是允许并鼓励地方在国家框架内进行差异化、精细化的制度设计。其法律意义在于,未来企业在不同省份投资运营,将面临不尽相同的市场规则、竞价机制和监管要求,实现合规管理的“本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