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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了,不少债权人的胜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却说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带着疑惑问律师“难道我的钱就打水漂了?”其实,执行并不能直接实现胜利果实的转化,遇到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关键要精准施策。下文将分享四步处理这类问题的“落地指南”。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超过二审上诉请求,但未超过一审诉讼请求的,能否审理?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再审作为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特殊救济途径,其启动与审理始终围绕“依法纠错”与“程序安定”的平衡展开。而“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以下简称“超请求再审”)作为再审审查与审理阶段的高频争议点,不仅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主张的边界,更直接影响再审程序的合法性与裁判结果的有效性。对于这种请求,法院会作何处理呢?
《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是对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系统性优化与重塑。
哪些情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电力产业法律服务中心积极关注电力产业发展动态,每月针对电力产业发生的热点事件,以法治视角进行细致梳理与深入分析,力求带来独到且精准的解读,助您洞悉电力产业背后的法治逻辑。
在司法实践中,再审程序被称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开数据显示,全国民事案件再审改判率长期在5%以下波动,部分复杂领域甚至不足3%。这意味着,每100件申请再审的案件中,真正能启动再审并改判的可能不到5件。为何再审门槛如此之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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